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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6-10-21 1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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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经济赔偿金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女,1983年11月4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剑阁县xx乡xx路xx号。
       被申请人xx电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STRUPINSKIY MIKHAIL.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6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一职,双方于2010年7月7日签订了从2010年6月2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约定合同试用期从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9月20日止, 实行标准工时制。申请人离职前月工资为8000元。201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出具加盖了被申请人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因购买总经理机票一事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现将申请人作辞退处理,离职补偿金按劳动法计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2倍赔偿金,实际上被申请人只支付了一倍的经济补偿金44000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再多支付一倍的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3月至2015年6月拖欠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6600元;3.被申请人补缴2010年6月至2015年7月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机票报销费2722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60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一倍经济补偿金44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用3474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加盖了被申请人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为证据。被申请人认可证据上的公章,但主张该证据没有总经理的签字,系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的公章。因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一倍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61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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