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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7-01-04 10: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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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侯某,女,1983年03月03日生,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设计经理,双方约定工资待遇为12000元/月。双方虽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2015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工资16000元;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0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4.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关于仲裁请求第一项,经核算申请人2015年10月的应付工资为10619元,2015年11月申请人上班8日,因无故旷工,已全额扣减为零;2.关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仲裁时效不应完全支持;3.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4.关于律师费,因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律师费的事实,因此该项请求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珠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侯某2015年10月1日至11月9日工资16000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珠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侯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xx珠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侯某律师费2100元;
       四、驳回申请人侯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主要围绕两个内容产生争议: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无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故被申请人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已过仲裁时效。申请人于2014年2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8日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人申请仲裁,故申请人主张的2014年10月份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支持,但申请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法定时效,依法应受保护。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四、《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33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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