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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反悔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7-02-13 10: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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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1978年3月21日生,户籍地址:陕西省武功县xx乡xx村xx号。
       被告一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福田区xx路xx号,负责人:刘某。
       被告二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xx镇xx开发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韩某。
       第三人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11月13日入职第三人处,在后勤部门担任后勤电工岗位。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子公司,第三人是被告二的关联公司。2008年3月份,被告一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为原告缴纳了社保。2014年8月份,原告与后勤主管因工作的事情发生口角,工作方面处处刁难,后被告一要求原告离开公司,原告拒绝而继续上班。2014年8月31日,被告一正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离职证明,直接将原告辞退。原告从入职到被辞退十余年期间,被告一均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也从未依法支付过年休假工资。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社保清单及证人钟某、程某的书面证言、电话录音、《员工离职宿舍管理表》以及《离职证明》等证据。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提起仲裁申请。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7868元;2.被告一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2036元;3.被告一支付律师费5000元;4.被告一、二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提起了诉讼。被告一诉称:1.本案系原告主动提出离职,被告一无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在原告离职后被告一支付的人民币7000元也远远超过年休假工资,因此并不存在拖欠年休假工资未支付的情形。综上,被告认为劳动仲裁委没有查明案件事实,错误地适用法律,从而作出了严重侵害比高合法权益的错误裁决,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支付其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争议焦点

       原告的离职原因?被告是否存在未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的行为?第三人是否需要与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一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原告饶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958.08元;
       二、被告一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原告饶某2012年度-2014年度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差额工资5875.57元;
       三、被告一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原告饶某律师费267元;
       四、被告二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一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述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人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一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述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一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二常州市xx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本案中,原告系劳动者,被告系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调整与保护。
       关于原告的离职原因。被告一主张系原告自行申请离职,原告已经在2014年8月3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被告一也支付给原告非劳动报酬6000元。被告一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电话录音、《员工离职宿舍管理表》、离职证明为证。《离职证明》上有原告的签字,因此该签名可视为原告接受了双方不存在经济补偿金争议的事实。另外,原告现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起仲裁及起诉,系其为对已认可事实的反悔,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原告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部分,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申请仲裁,鉴于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原告2011年度前的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差额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而对于未超过仲裁时效的2012年度-2014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一系被告二的下属分公司,因此被告二需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而第三人与两被告系关联企业,经营地址混同,因此第三人也需要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68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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