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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整体停产、停业的,依法应支付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发布时间:2017-03-15 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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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65年10月28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xx乡xx村。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7月7日入职原告处,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的月工资为6300元。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8日,被告没有上班,原因系原告公司经营困难,停工放假。另外,原告并未安排被告休2011年度年休假。原审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作出了(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如下所示:1、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的工资18006.02元;2、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0年8月7日至2011年7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300元;3、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1年度至2012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606.89元;4、驳回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并非其员工,与其不具有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认定错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1.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的工资18006.03元;2.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0年8月7日至2011年7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300元;3.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1年度至2012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606.89元。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12年1月8日至4月8日工资?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张某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8日停工期间工资人民币7343.44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诉人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201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58.6元;
       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上诉人入职后,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应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另外,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整体停产、停业的,造成了被上诉人的停工,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应支付其停工期间的工资。
       被上诉人入职后,上诉人一直未支付被上诉人平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予以支付。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4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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