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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7-03-17 1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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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经济赔偿金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1983年11月10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xx县xx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钟某。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于2003年8月19日入职被上诉人处,每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5月30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连续三天未到岗工作并请他人代打卡为由开除了上诉人。但实情并非如此,首先上诉人不存在虚构加班的事实,年前部门主管要求星期日出勤不能刷卡,待后续生产不忙时给上诉人等人调休补回来,也即在相应天数只打卡不用实际上班。2011年5月17日,上诉人因要照看女儿,经主管同意,允许上诉人内部调休并补回年前的加班。但是,一审法院在没有客观公正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上诉人因不服原审判决,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75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于2011年5月18日至20日连续3天未经请假擅自旷工,且上诉人在此期间私自委托下属同事刘某代为刷卡考勤,并申报加班,制造虚假出勤和加班数据,以此骗取公司正常出勤工资及加班费。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上诉人应有的诚信义务,道德品行恶劣,严重违反了xx科技集团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依法定程序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为了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提交了刘某的自述报告、上诉人的员工访谈记录表、证人证言、《基层主管行为规范约定书》以及《xx科技集团员工严重违纪处罚作业规范》为证。
      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是否合法?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经济赔偿金纠纷。本案中,上诉人确认其存在未到公司上班连续3天请人代其打卡并为其提报加班的事实,但主张该行为是得到公司认可的。由于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该行为确有得到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认可,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上诉人在清楚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让同事代打卡并虚报加班,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被上诉人以此为由辞退上诉人,属于合法解除,被上诉人依法无须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313-8732-1325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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