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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7-03-21 1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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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甘某,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村。
       仲裁庭查明事实:甘某称其于2013年11月28日入职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厂长,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出勤26天,月薪15000元。2014年6月4日因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发放工资及购买社保离职。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其公司未招聘过甘某,后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审时未到庭参加庭审。
       2014年7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4]669号仲裁裁决,裁决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甘某如下款项:一、2014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工资合计45000元;二、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5月26日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75000元;三、律师费3000元。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称:原告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设立至今,没有招聘录用过被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1月下旬,原告公司负责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被告自我介绍其之前在大型生产厂家做过管理,对手机生产管理具备丰富经营,对手机生产行业表示看好。2014年1月中旬,被告向原告公司的股东提出有意投资入股原告公司的主张。为此,原告公司、原告公司股东和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订立了被告投资入股原告公司的意向协议《合股入股协议》。为进一步落实被告入股原告公司事宜,原告公司股东与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了公证。2014年4月下旬以来,原告公司的生产经营每况愈下,不但没有盈利,还发生了较大数额的亏损。被告得知此,不再愿意办理《股权转让协议》的报批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予以推拖,至今《股权转让协议》的报批手续都没有办理。由于该协议尚未生效,协议内容也尚未履行,被告无论从形式上或实质上来说都不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4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工资合计45000元;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5月26日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75000元;4.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提交了工牌、《xx新招聘管理人员》表格打印件、《各部门人员花名册》打印件、《2013年11月份行政人员工资表》打印件、各种电子邮件打印件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甘某2014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工资合计45000元;
       三、原告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甘某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5月26日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75000元;  
       四、原告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甘某;
       五、原告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甘某律师费3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则提交了工牌、《xx新招聘管理人员》表格打印件、《各部门人员花名册》打印件、《2013年11月份行政人员工资表》打印件、各种电子邮件打印件等作为反驳证据,用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被告提交的证据除工牌外其他均为电脑打印件,无任何人签名,无原告公章,原告不予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另外,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唯一一张证据原件为工牌一张,其上加盖一圆形印章,印章上文字为“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原告提交了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原件一张,载明其公司只刻制过公章、财务章、报关证等,但是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印章是深圳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的印章,故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
       此外,被告还提交了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员工黄某曾向其支付部分工资。经审查,原告员工黄某确实向被告账户转账多笔款项,但是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2014年4月14日《合资入股协议》原件一份,以证实被告愿意出资成为被告股东的事实,故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存在多种原因。在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确实存在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被告的自我陈述认定黄某向被告转账的部分款项为工资,部分款项并非为工资。
       综上,鉴于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1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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