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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7-05-27 1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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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男,1983年8月27日生,户籍地址: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xx镇xx村。
       被申请人深圳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须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入职,担任CNC操作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2016年7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安排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其自入职以来,一直勤勤恳恳、认认真真工作,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577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2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辩称:解除申请人的原因系因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轮值清洁、怠工,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被申请人已给予警告3次,但申请人仍然不改正其工作态度,被申请人依《员工手册》第7章处罚条例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邮件》、《证明警告书》、《考勤表》、《员工手册》及加工程式完成时间等为证证明申请人存在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6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378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员工操作照片》及《CNC加工程式清单》为证。被申请人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主张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是因为其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并提交了《邮件》、《证明警告书》及加工程式完成时间等反驳证据。由于被申请人提交的邮件内容、证明警告的事实、加工程式完成时间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且存在欠缺和瑕疵,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未轮值清洁、怠工、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安排等事实。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第7章处罚条例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解雇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34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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