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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发布时间:2018-01-09 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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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全某,女,1972年8月7日生,户籍地址:广西省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服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7年9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办房钮门部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9月21日中午休息时段,部门管理人员打电话要求申请人加班,后申请人因劳累过度,晕倒在公司。自此起,部门管理人员一直为难申请人,不定时减少申请人的工资。至今,申请人也没拿到工伤期间的补偿、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2017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却未曾解释申请人何处存在过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因个人情绪问题,连续两款衣服打钮出现重大错误,故意造成被申请人的财物受损,被申请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雇申请人,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申请人赔偿金。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17年5月30日前(含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5000元整,该笔款项包括申请人全某的所有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社保差额及福利待遇,但住房公积金除外,住房公积金由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则制度,提交了公司规章制度、微信语音记录、面谈记录、申请人工资清单等为证,但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工作中的过错属于故意为之及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双方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的组织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了结,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也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882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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