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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8-04-04 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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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奉某,女,1958年4月30日生,户籍地址:武汉市武昌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宋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现场监理人员,申请人的月工资为52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2016年4月20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办理辞退手续。2016年4月29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动离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奖金5200元。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出具的《员工离职通知单》等为证。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通知其办理辞退手续,并要求其“自动离职”的陈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申请人个人主动提出解除,而非被申请人要求与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金的前提是发放奖金时该员工处于在职状态并通过公司年度考核后予以发放,通常在每年5月份予以发放,因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已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发放2015年的年终奖金。
      争议焦点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奖金5200元?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员工离职通知单》系被申请人出具给申请人的,该证据也不能证明系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下,视为被申请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经济赔偿金。
       此外,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支付年终奖金,由于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奖金事宜进行书面约定,故被申请人不负有向申请人支付年终奖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关于该项主张不成立。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88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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