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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无异议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8-04-26 1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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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女,1965年3月17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xx县xx乡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被派遣到南澳人民医院担任保洁员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均工资为2244.11元,由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隔月发放。自申请人于2015年2月24日中午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申请人再无发放工资。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一直被派驻到南澳人民医院上班,直至2015年2月24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就没到被申请人处工作。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如下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庭审中确认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一直被派驻到南澳人民医院上班,直至2015年2月24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就没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由于双方均确认这一事实,因此可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30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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