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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8-04-26 1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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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许某,男,1965年5月6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山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搬运工一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为28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31日15时30分许,在仓库搬运铝材工作中,不慎从货架上摔下。事故发生后,被经理与同事送往福永人民医院就诊且治疗,确诊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工伤赔偿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2800元,暂定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2月21日;3.律师费6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承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1日入职,至2017年10月31日受伤,接受治疗后一直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未再提供劳动,因此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申请人一直承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一直有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费用,申请人无需通过劳动仲裁专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为此被申请人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申请人确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异议,因此申请人关于此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1日入职, 2017年10月31日受伤,接受治疗后一直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未再提供劳动,由于双方并非处于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正常状态,导致双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故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39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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