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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8-05-02 1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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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1986年11月16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xx镇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1年7月4日入职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深圳市甲科技公司变更为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在职期间,担任工业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7年2月15日,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年终奖(税后)9400元;2.补偿交住房公积金24750元。
       被申请人庭审中辩称:1.申请人入职时间有误,申请人2011年7月4日入职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了辞职,后再入职被申请人单位,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应为2016年3月1日;2.被申请人确认50%年终奖数额未发,但根据《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中第四项第4款中约定“年终奖第二次发放的,每次发放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离职的员工,另50%年终奖,将不再享有”。申请人在发放第二次年终奖前已离职,按规定不予发放。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剩余50%的年终奖?被申请人是否应补偿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剩余年终奖9322.5元(税后);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确认未发放年终奖奖金,但主张公司《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发放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离职的员工,将不再享有另外的50%年终奖”。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单位的《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已向申请人公示及证明申请人知晓该份制度,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剩余的年终奖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565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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