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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罗某森与郑某帆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案
发布时间:2016-02-25 16: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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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郑某帆因资金周转紧张,向罗某森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利率及违约金等等。罗某森通过银行账户将借款打入郑某帆的银行账户,郑某帆则向罗某森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届满,郑某帆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某森委托我所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我所代理的罗某森与郑某帆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郑某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某森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现案件结案归档【档案号:(2015)MS522-836-1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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