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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的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6-09-28 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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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住所地:广东省南山区xx栋xx号。
       被告深圳市xx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楼。
       原告称:2011年12月原告应被告的邀请,参与被告的“xx珠宝二期”项目招标,并按招标书要求,于2012年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投保保证金10万元,收款后,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该招标事项未实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万元,但原告去到被告公司是停业状态。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回1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争议焦点
       原告能否收回投标保证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
      案例评析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的邀请,缴纳投标保证金及参与投标的行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当严格依招标文件上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的原因,原告参与投标无果,故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退还保证金,被告亦未反驳答辩,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44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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