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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货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后可分期偿还
发布时间:2018-01-17 10: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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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一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钦某。
       被告二钦甲,男,1974年5月19日生,户籍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居民委员会xx花园xx单元。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0日,被告一就订购系列锂离子电芯、电池等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交货。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截止到2015年12月,经双方对账,被告一共欠原告货款本金462182.8元未付。被告二为被告一公司股东,被告二就此货款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和2015年9月11日出具了一份清款保证书和保证还款承诺书,愿意为此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二均以各种借口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218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840元(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万分之四计算,从2014年7月开始,暂计至2015年12月,并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合计556022.8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欠原告的上述货款及违约金556022.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对账单、清款保证书、还款承诺书等为证。
       被告一、被告二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一是否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是多少?被告二是否应对被告一就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一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钦甲确认拖欠原告深圳xx能源有限公司货款462182.8元,被告承诺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偿还人民币5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偿还人民币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偿还人民币5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偿还人民币5万元、2017年8月30日偿还人民币5万元、2017年12月30日偿还人民币5万元、2018年4月30日偿还人民币5万元、2018年8月30日偿还人民币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偿还人民币62182.8元,如果被告经济状况好,尽量提前还款;
       二、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方有一批货物库存(数量男鞋电池2192只、女鞋电池3526只)在原告处,委托原告全权折价处理,处理的货款抵扣本案被告的欠款或者退还给被告;
       三、被告履行本调解书的支付义务后,双方案结事了;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约定的支付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未支付全部剩余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对账单、还款承诺书等为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一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对账单能够证明被告一实际拖欠原告货款462182.8元。最后,双方在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偿还涉案债务,待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38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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