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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是否应该入罪
发布时间:201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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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是否应该入罪
2010-09-28 07:29:00 来源: 法制网(北京) 

  不管是代表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的日本、德国,还是代表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部分地区,都在本国和地区的刑法范围内强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刘宪权

  时下,人们对正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极为关注,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危险驾驶是否应该入罪?因为草案似在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设专条规定“危险驾驶罪”。草案拟作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此,社会各界均有不同程度的反响。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后,是否还有必要专门规定危险驾驶罪?其二,危险驾驶已经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了规定,为何还要将这种行为犯罪化?其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四,危险驾驶罪一旦设立,马上可能会产生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或者衔接等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其五,草案只规定了醉酒驾驶、飙车等内容,但对于“吸毒驾驶”等同样危险的情况却未加以规定,似乎规定并不全面。其六,草案中规定的“情节恶劣”如何实际加以界定?是否包括危害后果?由此可见,如果草案中这一内容获得通过,可能还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认定上的困惑。

  应该看到,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在一些国家刑法中的体现并不乏见。例如,日本2007年9月19日开始生效的新道路交通法规定(日本有些犯罪不是由刑法规定的,而是由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任何人不许酒后驾车;严禁为酒后驾驶员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驾驶员提供车辆;任何人不得为即将驾车的司机供酒、劝酒;不得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违者严惩不贷。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饮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则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德国刑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规定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两个罪名。条文规定,在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的等不适合驾驶情形下仍然驾驶的,即使没有实际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也应参照造成损害“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的规定处罚。

  英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其刑法中对于危险驾驶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放任驾驶罪、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和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在不适宜的状态下控制车辆罪。其中构成放任驾驶罪的,应判处罚金或者2年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构成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或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者意欲驾驶罪的,应处6个月监禁或1000英镑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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