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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16-08-18 1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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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1984年10月1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xx镇x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2月17号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2009年1月底起在深圳市罗湖区的街道上摆设摊档贩卖盗版光碟,牟取非法利益。2009年2月17日,被告人严某在上述地点向路人兜售盗版光碟被罗湖区文化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从严某所摆摊档缴获疑似非法出版光碟共计843张。经抽样鉴定,从缴获的光碟抽取的571张光碟均属非法音像制品。被告人严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承担控罪。
       被告人严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严某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是否能够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严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09年5月16日止);
       二、缴获的非法音像制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严某在公共场所摆设摊档贩卖盗版光碟,盗版光碟属于非法出版物,被告人严某未经许可,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严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人严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XS8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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