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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16-08-22 1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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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77年5月23日生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事宜xx镇xx村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称:2010年4月7日,公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龙岗区街道路边贩卖盗版光碟,遂安排民警前往该街道巡查。民警至龙岗区街道路边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正在叫卖光碟,即对其经营摊档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光碟2450元,并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经鉴定,被缴获的光碟均为盗版光碟。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其是因为家庭困境才做出违法行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的表现。故请求审判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能否从轻或减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评析
       案中的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街边贩卖非法音像制品,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的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二的规定,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XS010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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