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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功表现的被告可依法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26 10: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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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4月2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池洞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金某,男,1989年1月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北界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某,女,1995年2月1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镇隆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7日16时许,蒋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向其购买5个冰毒毒品,梁某某同意。之后梁某某联系被告人梁金某得知有货后,告知蒋某价格并与梁金某约好交易地点。被告人梁金某随后联系欧某某,双方约好见面地点进行交易。随后,欧某某向“东哥”(另案处理)购买了6小包毒品,同时还赠送了一包毒品。之后,被告人梁金某以600元的价格向欧某某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包,欧某某还赠予1小包给梁金某吸食。被告人梁金某拿到毒品后,于当天20时许,与被告人梁某某约定在xx公交站台旁边见面交易,梁金某以750元的价格完成交易。随后梁金某、梁某某被伏击民警抓获。从梁金某身上缴获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现金750元、手机一部,从蒋某身上缴获其购得5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从梁某某身上缴获手机一部。当晚22时许,抓获被告人欧某某,从其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手机一部和现金600元。
       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犯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梁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欧某某辩称:其在侦查机关的认罪笔录是被逼所供,被告人欧某某只是带着梁金某向“东哥”购买毒品,无其他行为,多出的一包毒品是其二人交易完,梁金某赠与的。
       被告人梁金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本案属于特情引诱;2.被告人梁金某是应梁某某的要求送毒品,是从犯;3.其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梁金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欧某某的认罪笔录是否被逼所供?被告人梁金某是否属于特情引诱?被告人梁金某是否认定为从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梁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现场缴获得毒品予以销毁,扣押的现金600元、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欧某某供认的情节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诉无交集之处,是其自行表达出笔录的内容;其有罪供述基本能与被告人梁金某的供述印证,且与通话清单也相吻合;庭审中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解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因此,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梁金某与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要买毒品而帮忙促成贩卖毒品交易。故三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梁某某、梁金某涉及的贩毒数量为3.6克,被告人欧某某所涉及的贩毒数量为5.25克。被告人梁金某、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金某、欧某某并无直接与特情人员联系,且二人有相对固定的毒品来源渠道,故不能认定有特情引诱情节。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居间联系人,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应的被告人梁金某作用较大,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58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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