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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法院可对其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6 10: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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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重婚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2月8日生,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社区xx花园xx栋xx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女,1991年5月1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社区xx花园xx栋xx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8月22 日被羁押,后因证据不足于次日被释放,于2015年10月15日再次被羁押,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年初开始,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黎某在张某已婚的情况下交往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后二人于2014年5月生育一男孩。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黎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并以深龙检量刑建【2015】469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黎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重婚罪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描述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实,对部分证据的适用也有异议;2.本案中,张某也是受害人,其经营的公司因张某被羁押而濒临破产;3.张某主观恶意较小,因对法律认识理解有误导致在婚姻关系中犯错,现对重婚行为有了重新认识,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考虑其家庭具体实际情况,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黎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黎某犯重婚罪的定性没异议;2.本案中,黎某也是受害者,其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3.黎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无前科,系初犯;4.黎某现有一刚满2岁的男孩需要抚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黎某免除处罚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是否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龚某某于2013年3月15日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且两人一起开始了夫妻生活。2014年初开始,张某对龚某某的感情越来越淡,并且张某开始与其同事即被告人黎某交往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两人一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社区xx花园xx栋xx房。2014年5月,黎某在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生育了男婴。经鉴定,该男婴是张某和黎某生物学儿子的可能性大于99.99%。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有配偶,被告人黎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黎某能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尚可,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无前科、系初犯等辩护意见合理,法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黎某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有年幼的小孩需要其照顾,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黎某宣告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60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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