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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7 1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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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6月7日生,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村xx栋xx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日起,被告人朱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本市福田区xx大厦xx楼xx房内开设赌场,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到上述地点以玩“德州扑克”的形式赌博,刘某某负责用POS机刷卡兑换筹码,并请来“豆豆”、“妙妙”(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发牌及抽水。直至2014年4月3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共同兑换出赌博筹码人民币12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20800元。后在参赌人员陆续离开时,陈某因无法偿还赌债人民币50000余元而被被告人朱某某留住逼讨赌债。陈某女友报警后,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包中缴纳扑克牌二副及手机三部。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只有两三天,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家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生活负担较重,法律意识淡薄,对被告人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或者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朱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纳的扑克牌二副、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17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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