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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8-04-13 1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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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虚开发票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2月10日生,工作单位为深圳市xx财务咨询公司,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抓获,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办公室卖给林某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面额223883元人民币),从中获利一千余元;2017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办公室再次卖给林某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面额231422元人民币),从中获利一千二百余元人民币。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卖给“夏哥”面额为49.5万元人民币(8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获利3700元人民币。此次卖给“夏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系陈某通过QQ联系第三方购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当庭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数额不大,望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陈某均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52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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