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Y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被告均系经营国际、国内物品的速递;大宗货物国际、国内空运业务;中港运输等业务的企业,双方的实控人亦认识多年。在经营过程中,为节约成本及车辆运输路线的原因,双方经常发生各自揽运的业务交由对方运输的情形(在深圳同业间,此种合作方式是业内常态),由于原告系业内知名企业,业务规模大,总体是原告经常为被告运输货物。合作期间,每月月初由原告财务人员将上月业务结算清单发给被告,被告接到后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号,从2019年1月起,被告逐渐出现拖欠运费及付款延迟的现象,截至2020年1月,被告累计拖欠运费369050.15元。原告实控人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初期尚有回复,但均以被客户拖欠或资金被冻结等原因推脱,后期干脆不回复,被告的失信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共计人民币369050.15元,并支付利息(以369050.15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利息至2022年6月30日为30723.42元。以上合计399773.57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原告多少运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本案中,涉案当事人通过微信达成运输合作,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将涉案货物送达到了目的,被告未按约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的运费。至于原告主张尚未支付运费的利息,因被告最后一次微信回复原告时间在2020年3月,故原告主张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标准是按当时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7%计算,原告的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Y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69050.15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36905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7297元,由被告深圳市Y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告实控人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初期尚有回复,但均以被客户拖欠或资金被冻结等原因推脱,后期干脆不回复,被告的失信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主张,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12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