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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不支付货款,国晖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时间:2024-02-09 1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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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原告于2017年8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向其采购卫浴洁具,原告按被告要求供货,货款总计70715元,被告一直未予支付。被告利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保证书载明:“本人欠陈某某货款70715元,在2019年7月1日前将全部货款结清,特此证明。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该保证书尾部保证人处签有“利某某”字样,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之后原告持续催款,被告未予回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7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70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为14275.6元;以上合计84990.6元;
       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保证书系被告出具、微信号系被告使用等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承诺的期限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707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对于原告主张的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举证,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货款70715元;
       二、被告利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利息(以货款70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924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采购五金、卫浴配件等商品发往海南海口,原告在被告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了货品,总计货品价格70715元。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每次承诺支付却又每次无故爽约。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交付货物,被告亦应当支付货款相应对价,遂委托国晖律师起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07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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