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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另查,侯某某是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审认为,陈某某、欧某某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某按约定向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后因陈某某与欧某某产生纠纷,陈某某于2007年8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欧某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陈某某亦要求解除
陈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支持其一审第2项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某向其支付首期房款10万元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280元(从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上诉人的利息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卖方欧某某在收取定金后因房产涨价而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于
二、侯某某利用其作为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地位,为个人目的,挪用上诉人10万元款项,原审法院却认定上诉人与侯某某没有合同关系,驳回上诉人要求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二手房地产经纪公司,其职责是为二手房的买卖双方提供房产交易居间服务,收取佣金,对于客户托管在其处的房款不得挪用,更不能要求上诉人将首期房款存入侯某某的个人账户。上诉人在提起一审诉讼时已申请财产诉讼保全,并提供包括上诉人将10万元转入侯某某的银行账号在内等多个银行账号的财产线索,但却因侯某某已经将所有款项都挪作他用而被转移一空,导致一审法院无法保全财产成功。因此,侯某某恶意挪用、转移上诉人的房款的事实清楚,并最终导致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法如数退还上诉人的10万房款。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二审确认原审查明之事实。
另查明,陈某某与欧某某、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
本院认为,陈某某与欧某某、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未能履行,已经本院(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确认。由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占用陈某某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向陈某某支付占用该10万元期间的利息,原审不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对于三方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决前之利息不予支持,原因为三方合同对此未予约定。故陈某某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应于
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10万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三、驳回上诉人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512元,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程
审 判 员 郭 勇 忠
审 判 员 曹 静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舒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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