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作用与权利
发布时间:2010-07-23 14: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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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具有指导、帮助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层次不一,其所具有的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不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劳动合同法》第6条明确赋予了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权利。 2.工会具有代表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合同内容及员工待遇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效力高于一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制约与影响远远大于个体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形式。 正是由于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与影响力,《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与企业订立;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签约主体的地位,使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进一步保障了职工群体利益,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也起到了制约、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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