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与试用期
发布时间:2010-07-23 16:55:41

浏览量:2987
试用是指用人单位为了确认劳动者否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的行为。试用是指用人单位为考察、选择劳动者而对劳动者进行一定时间使用的行为。劳动合同试用期,指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劳动者之前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但同一个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等。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1.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该约定无效。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3.试用期的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