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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方案》、《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委政法委、新区综合办,市、区(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相关试点工作办法,市委政法委组织市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规定》。相关方案已经省委政法委批复同意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盖章)
2014年11月18日
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方案
2014年6月27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栽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以及沈阳、广州、深圳等十四个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按照中央政法委、广东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简称“刑案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试点目标
指导思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相关试点工作办法,对十一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适用刑事案件速栽程序,简化细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满足社会现实需要。
试点目标:
一是兼顾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刑案速裁程序试点,进一步简化细化相关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问题,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统一。
二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劳教制度废止后,通过修改刑法,对部分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降低了八罪标准。对这些轻微刑事犯罪,纳入刑案速裁程序,按照罪行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避免诉讼延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拘役、管制等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消极因素、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动态、可持续的社会稳定。
三是开创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依法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刑案速裁试点,是立法机关首次对司法体制改革事项进行授权,确保了试点工作于法有据、合法正当,又保障试点改革有适度的实践空间。我市刑集速栽试点工作,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枝心任务,把可复制、可推广作为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创造条件,为依法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二、组织领导
成立“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领导担任,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市直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室,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室、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市公安局法制处、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协调落实推进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内容
刑案速裁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4年8月13日——10月31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两高两部”试点办法的规定,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各部门,拟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办理规定,按照省委政法委要求,上报省级政法机关批复后,修改完善。提请市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拟于11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4月底)
市刑案速栽程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刑案速载程序。全市政法机关按照方案要求,全面组织教育培训,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办案部门选配精干力量,精心选择、组织好试点的第一宗案件、第一批案件,为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树立样板、夯实基础。按照试点要求,试运行半年后,将试点工作情况向上级机关报告。
(三)深化提升阶段(2015年5月-12月)
根据试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原则,确保试点工作不逾越法律底线。进一步理顺各诉讼阶段案件流转程序,深化政法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关系。进一步理顺办案部门内部办案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力争解决基层办案部门“案多人少”矛盾,有效推进我市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四)总结固化阶段(2016年1月一8月)
试点过程中,加强实证研究工作,边试点边论证,边论证边总结,边总结边固化,在不逾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筒化细化刑事诉讼程序,完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对试点工作的总结,将试点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转化为制度机制,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对涉及法律修改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政法机关请示报告,提请做好与立法机关的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市委政法委切实承担试点工作的牵头责任,依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试点单位,把握试点工作的原则和方向,组织政法各部门深入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协调沟通,既注重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衔接,又要与财政、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形成共识,推动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题。政法各部门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台,注重工作衔接,避免工作脱节,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形成试点工作的整体合力。中央政法委强调:在试点工作期间,不作宣传、不写文章、不接受采访。
(二)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刑案速栽程序试点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强,既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又有工作机制方面的调整;既涵盖侦查、公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环节,又涉及执法理念、队伍建设、资源配置、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多个方面。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确保试点工作不逾越法律底线、依法有序推进。政法各部门要根据上级的要求,做好案件归档和统计分析工作,对案件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有条件的要保存开庭录像,通过实践数据来检验、完善刑案速裁程序。
(三)各司其职,强化责任。试点工作王要以法院、检察院为主,但离不开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政法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公安机若依法履行速裁程序建议权,依法用好各项强制措施,积极配合设立法律援助律师驻看守所工作站,保障值班律师履行职务。检察机关要准确行使速裁程序的建议权,拟定量刑建议,认真执行告知程序和调查评估机制,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等。审判机关要把握好刑案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案件类型和情形,简化细化审判程序,保障被告人选择程序权、获得法律援助权、最后陈述权,严格落实公开审理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专项统计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律师值班机制,发挥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作用,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教育矫正取得实效。
(四)督导检查,切实保障。试点工作期间,市刑案速裁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听取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并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工作组,深入各办案部门检查督导试点工作具体情况,掌握发现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协调。政法各机关内部要加强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在人财物方面为刑案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规范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筒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定义】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等十一类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刑事速裁案件范围】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脱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四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栽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入,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其它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强制措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三章速裁程序的办理
第一节速裁程序的启动
第六条【启动速裁程序的主体】对于符合速栽程序办理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建议启动。
对于公安机关未建议启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可以决定启动。
第七条【建议启动速裁程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程序办理。
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建议司法机关按速裁程序办理。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自行辩护权。
第二节 安机关对速裁案件的办理
第九条【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案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直诉的,应当在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案向人民检察院移达审查起诉。
第十条【启动方式】公安机关承担预审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查和建议启动权。对于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填写速裁建议书随卷移送,并在档案袋贴上“启动速裁标识”。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的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由经侦部门建议启动,并填写速裁建议书随卷移送,并在档案袋贴上“启动速裁标识”。
市公安局预审部门、经侦部门、交警部门对试点区域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建议启动速裁程序后,直接将相关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不再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十一条【证据变化】公安机关对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因证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时,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正在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公安机关将有关进入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同时将起诉意见书、速裁建议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转交驻所值班律师和驻所检察官。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公安机关应在移送起诉告知书中一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义务。
值班律师应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值班律师的会见笔录应留存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查。
驻所检察官应在收到相关文书后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义务,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适用速栽程序的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选择适用速栽程序的,驻所检察官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
第三节审查起诉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当天将案件材料移送公诉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审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办理条件的,应当拟定量刑建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告知有若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十五条【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进入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终止速裁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办案期限】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起诉的,应当在受理后八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七条【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时间不计入“八个工作日”的审查起诉期限。
第十八条【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栽程序的,应当在提交起诉书的同时出具量刑建议书,或者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具结书等材料。建议适用缓刑或者管制的,还应同时提交调查评估意见等材料。
第十九条【法律文书】对适用速载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可以不制作案件审查报告,但应当在起诉书审批表中列明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
制作起诉书可以简化,在“证据”部分可直接列明证据种类,不再列举具体证据。
第二十条【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案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移送。
第二十一条【速裁程序的终止】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作出终止速裁办理冼定,同时贴上“终止速裁标识”。
第四节法庭审理
第二十二条【案件受理】对于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受理当天移送刑事案件审判部门。
第二十三条【案件审查】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第二十四条【审理方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审理程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十七条【从宽处理】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二十八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二十九条【宣判和文书】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在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按规定到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按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三十条【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办理,应作出终止速裁程序决定。
第三十一条【终止程序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终止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办理:
(一)案件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速裁条件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三)其他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五节 司法行政机关对速裁案件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值班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执业三年以上并且有刑事办案经验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第三十三条【刑事速裁案件律师库】法律援助机构在现有的法律援助律师库中遴选执业三年以上且具有承办刑事案件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律师,纳入刑事速裁案件律师库。派驻看守所、人民法院工作站点的值班律师及刑事速裁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从专用律师库中选派。
第三十四条【援助律师办案规则】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见,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和会见。律师发现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后,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两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十五条【援助律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派驻看守所、人民法院值班的法律援助律师给予适当的补贴。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此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工作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为值班律师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调查评估期限】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组织保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专门力量或设立专门办案组办理速裁程序案件。
第三十九条【协调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配合、互相支持,对于适用本办法当中出现的问题或建议,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解释】各单位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实施区域与时间】本规定自2014年11月25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施行。
附件l:刑事集件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如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受下列规定的限制。
罪名 |
适用情节 |
排除适用 |
危险驾驶罪 |
全部适用 |
|
交通肇事罪 |
死亡1人或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
未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
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
||
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负事故全部或同等责任 |
|
|
盗窃罪 |
金额3万元以下 |
3次以上入户盗窃及扒窃 |
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全额退赃 |
||
盗窃亲友,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被害人谅解 |
|
|
诈骗罪 |
金额3万元以下 |
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
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全额退赃 |
||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
金额3万元以下 |
|
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全额退赃 |
|
|
抢夺罪 |
金额3万元以下 |
3次以上抢夺;致人轻伤,未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
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全额退赃 |
||
故意伤害罪 |
致1人轻伤 |
手段特别残忍或致人伤残 |
致2人以下轻伤,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 谅解 |
|
|
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1次 |
致2人以上轻伤或4人以上轻微伤 |
|
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
|
|
社会影响恶劣 |
|
聚众斗殴罪 |
聚众斗殴1次,情节一般 |
致2人以上轻伤或4人以上轻微伤 |
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恶劣 |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拘禁1次,情节一般 |
致人轻伤,未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
非法拘禁48小时以上 |
||
非法拘禁2人以上 |
||
妨害公务罪 |
犯罪情节一般 |
致1人以上轻伤 |
采用持械、聚众等暴力、威胁手段 |
||
社会影响恶劣 |
||
贩卖毒品罪 |
鸦片6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克以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
|
非法持有 毒品罪 |
鸦片40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0克以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
|
容留他人 吸毒罪 |
容留他人2次以上4次以下吸食、注射毒品 |
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一次容留3人以上6人以下吸食、注射毒品 |
||
容留未成年人2次以下或2人以下吸食、注射毒品 |
||
已牟利为目的容留2人以下吸食、注射毒品 |
||
赌博罪 |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组织未成年人参赌 |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40人以下 |
||
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20人以下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
开设赌场罪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招揽、容留未成年人参赌 |
赌资数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40人以下 |
||
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30台以下 |
||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15台以下 |
||
因设置赌博机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15台以下 |
||
行贿罪 |
行贿数额5万元以下 |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附件2:相关法律文书
(1)
深圳市公安局××分局
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
深公×刑速建[ ]号
人民检察院:
我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罪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条件,如无其他犯罪事实需要侦查取证的,建议你 依照速栽程序办理机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由公安机关发出;
2、本文书与案卷、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并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看守所(两份)。
(2)
×××单位
终止速裁程序决定书
深×终止办[ ]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被指控犯 罪一案,经审查, (理由),不符合刑事案件速裁审理条件,决定终止速裁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办理。
(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适用检、法两机关决定退出速裁程序的案件。
(3)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在审查起诉阶段选择速裁程序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 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询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查机关应当及时的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查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询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查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告知。
如果你请求自行书写供词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查机关应当向你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检查机关在向你说明速裁程序的内容并征得你的同意后,将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8.获得量刑建议的权利
对于你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查机关将依法向法院提出对你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9.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申请检查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0.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你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你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1.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查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如果你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查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你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你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你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义务
你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你对检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查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供词。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你应当接受检查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4)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适用速裁程序决定书
( ) 刑初字第 号
××区人民检察院以 检 诉[ ]第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犯 罪一案,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案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本院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年 月 日
(院印)
(5)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终止速裁程序决定书
( ) 刑初字第 号
××区人民检察院以 检 诉[ ]第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犯 罪一案,本院已央定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
现以下情况: 。
现决定终止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改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
年 月 日
(院印)
(6)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辩护人
XX区人民检察院以 检 诉 [ ]第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 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 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辩称 ;辩护人 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 罪的上述事宴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 犯 罪,判处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速裁程序案件标示
深圳市公安局 分局
启动速裁程序
二O 年 月 日
深圳市 区人民检察院
终止速裁程序
二O 年 月 日
深圳市 区人民检察
启动速裁程序
二O 年 月 日
深圳市 区人民法院
终止速裁程序
二O 年 月 日
注:此标示分别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在速裁程序办理时,贴于案件档案袋右上角。
抄送:广东省委政法委,华楠、庆生同志,市委政法委委员,市委改革办。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