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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2日
【生效日期】2009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转让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前,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成立满三年。
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还应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企业首先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报送如下文件: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依法批准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对异地迁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公司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申请;
(三)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决议,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
(五)经律师事务所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及质押状况、居民身份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代码;
(六)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件;
(七)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自受理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是否同意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试点的函。如审核过程中发现公司所报材料的内容不完整,申请人应提交补充材料,受理文件时间自中关村管委会收到补充材料的当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条 公司经确认符合试点企业基本条件后,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所出具的同意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试点的函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