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常年法律顾问
刘海涛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行政诉讼、公司法、刑事辩护。
汪帅律师
深圳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事务,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事务,创业板上市、主板上市法律事务,并购重组法律服务,专利法律服务,商业秘密法律服务
饶世永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复[1999]25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1999〕256号1999年12月13日)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1999〕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二、有些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目前仍在执行的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抵触。对于此类条款,我们将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