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卫律师
深圳23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诉讼
王红梅律师
深圳1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黄灿金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房地产、拆迁改造、物业管理。
魏李刚律师
深圳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
【发布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1日
【生效日期】2005年12月01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
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人民法庭:
本庭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着一些问题。现针对存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赔偿权利人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治行为损害生命健康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要求赔偿的,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治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过错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可以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进行。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交,医疗机构拒不预交的,由医疗机构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本通知下发后,医疗纠纷一审案件应当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未作的,二审将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上报本庭。
二O0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