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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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霍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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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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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9-03
【生效日期】1983-0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年9月3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6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