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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92)民他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93-01-30
【生效日期】1993-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1993年1月30日(92)民他字第4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毛玉堂与毛新国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毛新国不应列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毛新国在其母死亡后,对毛玉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遗产时,毛新国可以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