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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常年法律顾问、仲裁、合同、建设工程、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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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0-08
【生效日期】1982-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翠英申请与在台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2年10月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湘乡县黄翠英申请与在台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原则,一夫多妻制是不允许的。但是,鉴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特殊情况,为了更有利于祖国统一大业,如果内地一方在判决离婚后没有再婚,现在向法院提出要求注销原离婚判决的,可按照我院1980年8月28日法民字第9号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中第五项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