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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粤高法函(2003)57号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问题的复函(2003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企业、银行信誉担保的请示》收悉。
我国法律目前未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作出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信用担保。但在我国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尚不规范的情况下,为平等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确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可以得到充分赔偿,对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等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接受信用担保。对其他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暂不接受信用担保。诉讼权益应当与诉讼风险相一致。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提供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此复。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