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常年法律顾问
李桂梅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改制、公司IPO、重组并购、股权激励、私募基金等。私人法律服务:债券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及继承纠纷等。
叶健红律师
深圳23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务、房地产、并购上市、民商法律事务。
林国强律师
深圳2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5-10-06
【生效日期】1955-1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度在中国的侨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结婚是否被承认及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等问题的函
外交部第一亚洲司:
你部发一亚字第55/01770号函收悉。关于印度驻华大使馆提出的两个问题:
一、印度在中国的侨民与非印度籍公民结婚,哪种是被承认的?
二、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被遗弃的一方与第三人生养子女是否合法?我们意见:……关于夫妇一方遗弃他方,并与之断绝联系,依我国婚姻法不能认为当然已离婚,应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的判决,才算离婚(请参考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被遗弃的一方,在未依法办妥离婚手续之前与第三人生养子女,这种关系,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所生的子女受法律的保护,他们享受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