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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商业、房地产、涉外的公司法律以及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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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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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诉讼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1985)民他字第27号
【发布日期】1985-09-18
【生效日期】1985-09-18
关于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国法院起诉的案件的批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85)沪高民核字第7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也向美国法院起诉,现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在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另外,在张雪芬一案中,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美国法院通过美国驻沪总领事馆直接向我国内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是不允许的。二、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也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即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此复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