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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寿[1999]7号
【发布日期】1999年05月25日
【生效日期】1999年05月25日
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保监寿〔1999〕7号1999年5月25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寿发〔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的疾病风险,可通过投保健康保险来解决。
三、《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文件的执行日期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