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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饶世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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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跨境投融资并购重组、房地产、家族传承与遗产管理、重大民商事诉讼 1380880030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0-03
【生效日期】1986-1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
(198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婚登记,然后法院才予受理。但有的一方业已再婚,撤销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即成非法。况且,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方原婚姻状况以及对原婚姻关系是否保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