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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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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事务,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事务,创业板上市、主板上市法律事务,并购重组法律服务,专利法律服务,商业秘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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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63)法行字第142号
【发布日期】1963-10-21
【生效日期】1963-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3年10月21日(63)法行字第1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转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七日(63)民审字第06号关于审理卢爱玲上诉案的报告已收阅。现对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答复如下: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对内蒙高级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法院的批复中,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留人员离婚案件应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规定,只适用于这三类人员家属提出离婚的案件。如果这三类人员本人是要求离婚的原告,仍适用一般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