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晖律师
深圳1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
林国强律师
深圳2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曾峭峰律师
深圳4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邱日华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7-08-17
【生效日期】1957-0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二)下略
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