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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4-13
【生效日期】1981-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981年4月13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