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忠律师
深圳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曾峭峰律师
深圳4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温丽萍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叶昌林律师
深圳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7-26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