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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91)民他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91-08-19
【生效日期】1991-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1年8月19日(91)民他字第2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