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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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发布文号】深计生[2002]27号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2002-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性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深计生(2000)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2000年3月1日
各区计生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所确立的听证程序反映了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试行规定》,听证是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组织听证,违反听证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根据《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公民处以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或五万元以上罚款,都要按《试行规定》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听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法律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高的听证队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应取得经市政府法制局统一培训考试核发的《听证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具体事宜可与当地法制工作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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