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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务、房地产、并购上市、民商法律事务。
张小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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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治[2002]74号
【发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2002-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
【文件来源】-----------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