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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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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事务,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事务,创业板上市、主板上市法律事务,并购重组法律服务,专利法律服务,商业秘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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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法务、房地产法务、民商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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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房地产、合同、婚姻案件。
【发布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深国房[2005]683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4日
【生效日期】2005年12月09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深国房[2005]683号发布)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三十条,作出如下解释:
“行政划拨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该条中的“依法有偿转让”是指经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后发生的转让行为的情形;行政划拨土地在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款前,应按乙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200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