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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股权投资、建筑工程、婚姻、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
霍静律师
深圳1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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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
周新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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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发布单位】中国保监会
【发布文号】保监公告第55号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200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55号)
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单以及健康证明书、重要事项告知书、批单、产品说明书等有关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投保单及有关单证的有关内容。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项以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提示的范围为准,并以书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三、由于投保人的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推销人员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时,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以前应当确认推销人员代为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四、如果投保人发现推销人员的宣传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请向保险公司作详细咨询,核实以后再签署投保单。
五、投保人在购买包含死亡赔付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项保险并认可保险金额。
中国保监会
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