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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1990)民他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07日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0年11月7日(1990)民他字第4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