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秋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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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农业户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争议焦点】
潘某系农业户籍,如何能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代理意见】
潘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收到案件材料并询问潘某后得知,潘某系农业家庭户口,自2004年起在上海经营花木生意,并在其租赁的门店内居住。但该事实仅有潘某的个人陈述,潘某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代理律师认为,潘某实际在上海居住了一年以上,且长期从事花木生意,有稳定的收入。如果仅因未能提供证据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要求赔偿,潘某获得的赔偿额很低,对潘某明显不公平。经过查询,潘某曾于2004年办理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花木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可以为其证明其在花木市场经营及居住。但居住信息一般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于是,代理律师指导潘某在搜集上述证据后,向其居住的辖区派出所出示上述证据,请求辖区派出所在核实后为其出具经营及居住证明。最终,派出所为其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其自2008年1月起在某花木市场内经营花木生意,并在此期间居住在其经营场所内,并有承办民警签字确认。
根据这份《证明》及潘某提供的其他证据,代理律师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为潘某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各项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体经营执照和派出所证明,可以认定事发前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系上海市城镇,故按照201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38元的标准,以九级伤残等级系数计算20年残疾赔偿金,确认为127350元。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何某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停车费共计72,513.92元,扣除被告一何某已付的8,474.90元,被告一何某实际应再支付64,039.0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二罗某就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被告一何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三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四、原告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潘某为农业家庭户口,若按其户口性质主张各项赔偿,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额将比判决金额少近四倍。代理律师为了为原告争取最大权益,多方努力为原告取得了在城镇居住并在城镇有收入来源的有利证据,最终为原告争取到了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的结果。
因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如果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在主张权利时应尽可能搜集在城镇居住和生活的证据。因农村户口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需要一系列的证据予以支持,是项十分专业的工作。因而,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维护权益。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上海分所案例编写)